关键词
合法权益受损/质疑投诉主体资格/滥用质疑投诉权利
案例要点
供应商质疑、投诉自身响应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,属于滥用质疑投诉权利,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“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中标、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”的情形,不具备质疑投诉主体资格。
相关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一条、第三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五条
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十条、第二十九条
基本案情
采购人M研究院委托代理机构G公司就“M研究院空调及电力改造项目”(以下称本项目)进行公开招标。2018年6月29日,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招标公告,后组织了开标、评标工作。8月13日,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中标公告,供应商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。8月14日,供应商B公司提出质疑。8月20日,代理机构G公司答复质疑。
8月30日,供应商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。投诉事项为:本项目招标文件“投标产品的资质要求”规定,所投产品必须具有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》,生产许可证应能覆盖全容量段制冷量25kW~300kW,并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容量段证明文件。供应商B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》中直膨机的全容量段制冷量为25kW~160kW,全新风处理机的全容量段制冷量为24.5kW~204kW,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,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。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,应当废标。
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,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。
采购人M研究院称:已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。
代理机构G公司称:供应商B公司提起的质疑事项不属于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十条规定的“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”的情形,不符合提出质疑的前提条件。
处理理由
关于投诉事项,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如实应答,在自己投标失误后又以此为由寻求对采购项目结果的改变,属于滥用质疑和投诉权利损害政府采购秩序,影响政府采购效率的行为,违反了公平竞争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五条的规定,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中标、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提出质疑和提起投诉。本案中,供应商B公司主张自己不应当通过符合性审查,该事项并不涉及对供应商B公司自己权利的损害。因此,供应商B公司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出质疑和提起投诉的资格。
处理结果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五条、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十条、第二十九条第(一)项的规定,驳回投诉。
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、提起行政诉讼。